【标题】 产品缺陷包括哪几种?
【分类】 消费类法律常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以下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缺陷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第一,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设计有问题,如对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没有安全保护装置等;第二,原材料缺陷,即产品所用的原材料质量有问题导致生产出的产品有问题,如红果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导致果茶具有不合理危险;第三,制造上的缺陷,即没有按设计方案、操作规程进行制作,粗制滥造,装配不当等;第四,指示上的缺陷,即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关于指示缺陷是否应属于产品缺陷,在国外有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指示不当不属于产品缺陷,因为该产品本身并无问题。赞成者则认为,指示缺陷与产品的其他缺陷一样,同样可以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从遵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强化保护商品使用者着眼,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产品缺陷应作广义理解,指示缺陷应属于其中之一。 关于对“不合理的危险”的认定,国际上有三种原则:其一,消费者预期原则,即产品不能具有超过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的想象程度的危险性。如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为不合理危险;其二,经营者预期原则,即经营者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对其产品的有害性或危险性的认识有无疏忽。如果产品的危险不能被经营者认识,则不为不合理危险;其三,风险与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制造安全产品的成本比维持目前状态的产品而带来的风险究竟大还是小。如果制造安全产品的成本大于维持产品现状的风险,则为合理危险,反之,则为不合理危险。消费者预期原则已被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普遍认同,是判断不合理危险的基本方法。其余的两个原则在认定某些产品缺陷时也有着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的法院就倾向于在确定设计瑕疵时使用“平衡”原则。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