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30天内可换货吗(家具30天内可换货吗请问)

zxc2023-03-19 19:11:45板材1

家具30天内可换货吗请问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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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下是关于家具质量问题的相关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制定的内容:第十一条:家具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下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第十二条:家具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型号的产品。

3、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的家具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运输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4、第十四条:符合更换条件的但因销售者无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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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家具都是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拆开包装的,可以联系卖家进行商量,谁承担运费的问题。

2、拆开包装有问题的,及时跟卖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3、定做的家具是不可以退货的哦,尺寸都是根据你的户型来的。如果退货,家具可能就没有下一个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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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原则,普通家具三包期限为1年。

其中《家具售后服务要求》国家标准提出,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木家具、金属家具、竹家具、藤家具、塑料家具、玻璃家具、石材家具的三包期限均为1年;而深色名贵硬木家具、红木家具、软体家具的三包期限则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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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家具的质保期为2年,但是必须提供厂家质保承诺书;如是代理商须提供原厂家授权证书原件。售后服务免费3年,必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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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