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暖气收费标准(临汾暖气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一、暖气收费标准?
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
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二、临汾尧都区供暖收费标准?
临汾热力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居民每月每平米3.5元,机关团体是:每月每平米5.8元,经营性用户:每月每平米7.1元,根据《临汾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文明精神,热用户在当年Ⅱ月10日前交费,逾期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请用户及时办理。交费时佩戴囗罩,遵守防疫管理要求,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最好是微信十支付宝办理流程。
三、临汾蚂蚁搬家收费标准?
按车收费,大车一次240.小车一次较便宜。
四、临汾公立小学收费标准?
临汾公立小学不收费,属于国家义务教育,只用交每学期的书费和小学阶段的校服费,一般不再收任何费用。总的来说上公立小学跟上私立小学比六年来能省一大笔钱,不过就是上公立小学作业得家长多费些心,不过这样也能监督孩子养成一些好的学习惯。
五、临汾大暖收费标准?
临汾市关于2018年最新供暖费收取的价格标准文件是物价局【2009】103号文件,此文件规定:居民类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收取取暖费,总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机关团体类建筑按每月每平方米5.8元收取取暖费;经营性用户的建筑按每月每平方米7.1元收取取暖费,
六、贵阳暖气收费标准?
“一般生活用气”和“独立采暖用气”各档气量执行相同的分档气价,即第一档气量气价为每立方米3.05元,第二档气量气价为每立方米3.6元,第三档气量气价为每立方米4.5元。
七、威海暖气收费标准?
威海市区今冬供热收费标准不变,居民用户收费价格为使用面积2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收费价格为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需要提醒的是,文登区、烟台市牟平区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
八、公寓暖气收费标准?
按照居民标准收取,以抚顺市为例。
暖气费缴纳标准是按照商业还是居民收取,可以看下自己的房产证,房屋用途是什么,就按照那个类别缴纳取暖费,一般而言,公寓楼都按居民标准收费。
九、燃气暖气收费标准?
要看使用哪种供暖设备进行供暖,如果是使用的集体供暖,那么一个冬季的费用大概是在1880元左右,具体的计算方式是直接用建筑面积乘以供暖的月份再乘以每平方供暖的收费标准,以100平米的房子为例,如果当地供暖公司制定的供暖费用大概是在一平米4.7元,那么收费的标准就是用4.7元乘以100再乘以4。
对于上班族人群来讲使用壁挂炉供暖可能会更适合一点,因为利用壁挂炉供暖更方便和自由一点,而且可以随意调节温度和使用的时间。
十、天津暖气收费标准?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费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