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家具配套新标准(法院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zxc2023-04-14 12:08:01灯具市场1

法院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法院拍卖车都是法院将依法扣押或没收的物品进行拍卖。该车可能是被告没有资金还债,法院根据原告要求清点被告的资产,并依职权扣押或者没收的被告的物品,包括房子、车辆等固定资产。或者该车辆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法院依法没收后予以拍卖。

法院公开拍卖的车辆都是车管所登记上牌的正规车,属于正规途径,并且在拍卖前,法院一般都会在网站或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告,再经过拍卖公司拍卖,竞拍人参与拍卖之后可以凭借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去办理过户登记。

扩展资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中,首次专门对司法拍卖车辆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第33条第3款,“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新规第9条,凡满足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拥有驾照三项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5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即为“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的人,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无指标购车。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出台新规:购买法院拍卖车无需购车指标

法院装备处是干什么的

法院司法辅助人员: 法院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协助进行审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

  书记员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也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包括开庭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案卷、处理文书、办理司法统计、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宣传政策、 法律。 英、美、法、日等国家的法院也设书记人员,称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有的国家的书记人员职权较大,例如,英国的治安法院书记官,有权在审判庭上就法律问题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预审理和参加评议。苏联各级法院也设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分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执行员

  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的执行事项。他们根据审判员下达的执行书、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进行工作,有权了解案情,并且责令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对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有权予以强制执行。许多国家的法院都设有执行人员,称执达官(bailiff),负责送达法院文书和执行判决等工作。法国的执达官受当事人委托,依自己的职权执行职务,不属法院建制。联邦德国则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执达员须以法院命令为依据;对动产的执行可以独自处理。

  法医

  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判定、作出法医鉴定的专门人员(见法医学鉴定)。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世界各国均设有法医,但并不都在法院编制之内。

  司法警察

  简称法警。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警卫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拘传和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装备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证据保全的物品,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动的。因为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一般法院在做证据保全时会对查封的物品指定专人看管的,便于法院在需要鉴定时能找到该物品。所以说做了证据保全的物品一般是不能动的。

法院装备处处长什么级别

一般市级法院内设科室有以下25种,但是各个地方稍微有不同:

1、刑事审判第一庭

职能:依法审判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2、刑事审判第二庭

职能:依法审判刑事一审、二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3、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职能:依法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等。

4、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能:依法审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格权利、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除担保物权纠纷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以外的其他物权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5、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能:依法审判担保物权纠纷、除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范围以外的合同纠纷、除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范围以外的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和企业破产等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商事审判工作。

6、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职能:依法审判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信用证纠纷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商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四庭

职能:依法审判房地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依法审判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9、立案一庭

职能: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依法实施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10、立案二庭

职能:负责本院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负责不服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审查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事宜;负责院维稳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

11、审判执行监督庭

职能:依法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各类再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处理全市两级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及相关异议;监督全市两级法院已结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执行监督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监督工作。

12、执行工作局

职能:负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负责有关执行、争议的协调以及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其他事项的管理。

执行工作局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综合处。

13、研究室

职能:负责组织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适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导;承担《当代法官》、《审判研究》、《示范性案例专刊》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报》的编辑工作;承担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给人大常委会的专项报告的起草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调研;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室内设调研科、综合科。

14、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负责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及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并运用数据宏观管理审判质量与效率;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微观管理审判质量与效率;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并动态管理审判过程;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内设质效管理科、审委会工作科。

15、诉讼服务办公室

职能: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立案材料预审、收集工作;负责“大调解”咨询和联系工作;负责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案件文书送达、判后释疑工作;负责各类案件诉讼费用结算工作;负责受理诉讼申请事项、异议事项、执行事务申请工作;负责受理对本院法官及工作部门的投诉、批评和建议工作;负责院长“四公开”平台工作;负责与提供诉讼服务有关其他工作,并指导全市基层法院诉讼服务相关工作。

诉讼服务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科、诉讼事务科、院长“四公开”办公室。

16、政治部

职能: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全市法院人员招录工作;负责本院干部工资、福利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成都市法官协会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和中心组学习会务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教育处、法官管理处。

17、监察室(与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合署办公)

职能: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18、机关党委

职能:负责本院机关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法官文化建设;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本院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党委内设办公室。

19、办公室

职能: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安排;负责综合性会议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编辑和上报工作;承担本院涉及全局性的文秘材料起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综合治理组织协调和联络信息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保密、院志等工作;负责本院目标管理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和本院领导督办和批办事项的督查;负责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负责本院人员因公出国政审及手续办理和外事接待的联系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务相关工作。

办公室内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院志办)、督查督办科、外事接待科。

20、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职能: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通讯设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管理本院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费医疗;负责院机关后勤管理、设备维修和保障工作;负责院机关保卫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的相关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内设车管科、财务科、行管科、装备科(基建办)、保卫科、机关服务科。

21、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职能: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学习、服务工作。

22、新闻宣传处

职能:负责制定全市法院系统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制度规定;组织实施本院并指导基层法院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策划全市法院宣传活动、先进典型、重大审判执行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网评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法院舆论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本院政务微博等新媒体的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外网稿件的监测管理、审核把关工作。

新闻宣传处内设宣传科、网络信息管理科。

23、信息化工作处

职责:主要负责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本级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组织计划以及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维护、安全保护和日常管理,以及各类软件开发的统筹协调;负责本院通信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指导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信息化工作处内设维护保障科、应用技术科。

24、技术室

职能:统一办理本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委托工作;办理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委托工作;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指导、监督和确认死亡的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技术工作。

25、法警支队

职能:负责司法警察警政、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工作局的执行事项;协助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做好院机关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秩序;管理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法院设备配备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财产达成抵债协议,应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外置被申请的财产。。。

最新法院业务装备配备标准

1、民事审判庭 ;

最高院设置民事审判庭4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置民事审判庭3个或4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2至6个,绝大多数中院民事审判庭数为3个或4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2至6个,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数为2个。

2、刑事审判庭

最高院设置刑事审判庭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刑事审判庭2至4个,绝大多数高院设刑事审判庭数为3个或4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2至4个,绝大多数中院刑事审判庭数为3个或4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1至3个,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数为1个。

3、行政审判庭

最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行政审判庭1个,绝大多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1个。

4、审判监督庭

最高院设置审判监督庭1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审判监督庭1至3个;大多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1,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2个审判监督庭;基层法院普遍设置审判监督庭1个。

5、派出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有派出人民法庭,平均每个法院设立3个人民法庭。

二、专业性审判业务庭

1、少年审判庭 :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2、林业审判庭:

一是在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林区中级 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二是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内设立林业审判庭,或者在重点国营林场派驻林业法庭,受理辖区内的森林案件,成为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3、专门行政审判庭

如湖南省永州市中院设立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林业的一、二审行政案件;永州市的道县、宁远县、双牌县人民法院设立计划生育法庭,对内统称“行政审判第二庭”,对外统称“计划生育法庭”。

4、金融审判庭

2008年11月,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我国首个金融审判庭。

5、环保法庭

2004年,河北省晋州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的环保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