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办公家具案例(国企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zxc2023-04-19 13:59:52板材1

国企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办公家具采购是否必须招标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的采购方来定,如果是民营企业或个人采购,可以不经过招投标流程,直接询价招标采购。

如果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采用国有资金的采购,在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之后才能确定。

国企办公家具管理办法规定

不是国企

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主要从事智能办公家具和医疗养老、教学科研、酒店公寓家具的研发、制造,并为客户提供办公空间整体解决方案。

海太欧林集团是“中国轻工业家具行业十强企业”,集团总部在南京市,现有员工2000余人。

国企办公家具管理办法解读

不是国企。北京冠琪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4月30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971,法定代表人为王彦君。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办公用文具;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企办公家具采购价格标准

公务员是给配发工作岗位和桌椅的,如果自己对配发的椅子不是很喜欢,自己可以和领导汇报,自己出钱买自己喜欢的椅子。

如果是对外窗口单位,就必须保证椅子不能奇形怪状,不能太另类,这样领导也不会太反对。但是也不能造成攀比的情景,也要考虑同事的感受

国企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不属于政府采购、并且并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因此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国企领导办公室家具标准

是国企。公司是我国主要缝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之一,运营“标准”、“威腾”、“海菱”三大品牌,为服饰、箱包、家具、汽车内饰等产业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系统服务。

国企办公家具标准2018新版

轻工业代表为服装工业、家具工业、家用电器工业和食品工业等。

1、食品工业:

包括粮食加工工业、油脂工业、制糖工业、卷烟工业、制茶工业、酿酒工业,这类工业是为我国大量提供利税的工业行业。这一工业特点是,与重工业比较,工业规模不大,但分布较为分散。

  

2、纺织工业:

分布十分普遍,又有一定程度的集中。

全国的大纺织业区有以上海为中心的苏浙皖地区,以武汉为中心的湘鄂赣地区,以重庆、成都为中心的四川盆地地区,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

  

以青岛、济南为中心的山东地区,以郑州为中心的河南地区,以太原为中心的山西地区,东北地区及西北地区等。

其中大的棉纺织城市为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武汉;人毛纺城市及地区有上海、天津、江苏、辽宁、青岛。

大的丝纺城市及地区有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无锡、株洲、益阳、黑龙江等;大的化纤城市及地区有上海、辽宁、仪征、平项山、丹东、保定、北京等地。

  

  

3、家电工业:

主要生产地分布于上海、深圳、常州、北京、天津、广州、南京、青岛等大、中城市,分布较广。

4、造纸工业:

主要生产地分布于上海、天津、广州、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福建等地。

央企办公家具限额标准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1、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2、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3、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4、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5、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6、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8、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