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的等级划分

zxc2021-10-17 00:23:50板材202

  木材等级是依据节子(活节、死节、漏节)、腐朽(心材腐朽、边材腐朽)、虫眼(大虫眼、小虫眼、表皮虫沟)、裂纹(贯通裂、非贯通裂)、弯曲(横弯、顺弯、翘弯、一面弯、多面弯)、扭转纹、外伤、钝棱等缺陷作为指标,根据这些缺陷的有无、大小、多少进行评定的。当然,由于材种(直接用原木、锯切用原木、锯材等)、来源(国产、进口)、标准(国标、企标)的不同,便有不同的规定,如有分特、一、二、三等的,有分Ⅰ、Ⅱ、Ⅲ等(级)的,也有分A、B、C等(级)的,不一而足。  如欲深入了解这方面知识,可参阅相关木材标准或资料。如《GB-T 155-2006 原木缺陷》、《GB-T 144-2003 原木检验》、《GB-T 143-2006 锯切用原木》、《美国硬木板材NHLA的分等规则》、《加拿大锯材标准分等规则-2008》、《俄罗斯原木标准与检验》,等等。

按照国家标准,根据木材的缺陷情况对各种商品木材进行了等级划分,通常分为一、二、三、四等。结构和装饰用木材一般选用等级较高的木材。对于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又根据《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按照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对木材进行分级,即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例如承重木结构板材的选用,根据其承载特点,一级材用于受拉或受弯构件;二级材用于受弯或受压弯的构件;三级材用于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建筑用木材,通常以原木、板材、枋材三种型材供应。原木系指去枝、去皮后按规格加工成一定长度的木料;板材是指宽度为厚度的三倍或三倍以上的型材;而枋材则为宽度不足三倍厚度的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