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要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誉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展开竞争,不搞地区、部门的封锁和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以参加招标投标。第五条 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紧迫又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承包。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碧尘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这项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办法;
二、指导检查市属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及其资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十、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1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土左旗、托县、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2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履行上述第六条三至十项相应的职责。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工程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上级行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段缓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地区或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用地已征用,需要拆迁的工作已完成,施工现场水、电、道路等施工条件已具备,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有土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也不得从中标的工程中分解部分构配件和部分建筑材料等自行购置和施工。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按分级规模限额管理规定,由市或区、旗、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工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两家。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程序;
一、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见表一)。
三、工程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让有编制标底资格的部分编制标底(见表三)。
四、工程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邀请书(见表二);
五、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的施工悔燃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的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具体进行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见表五)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进行完毕。
合同要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