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投标书(办公家具投标文件)
办公家具投标文件
办公家具投标书范本:
招标项目:xxx学院教学办公家具
招标单位:xxx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xx(章)
联系人:李xx
电话:020-87xxxxxx
编制时间:2005年7月6日
xxxx学院
第一节概述
1、投标(toubiao)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如果投标(toubiao)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作为废标;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
3、投标人所提供的办公家具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第四节"技术要求"、第五节"物品需求一览表"和第六节"投标货物报价一览表"中叙述的所有事项,并负责办公家具的安装和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工作。7月14日上午9:00~10:00为投标人报名时间,7月14日上午10:00~11:30为现场勘察答疑。
4、投标人应在报名时缴纳100元的报名费和在递交投标文件前缴纳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并在办公家具质量保修期满后凭票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结束后一周内无息退还;无论中标与否,报名费概不退还。
5、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为打印件并经授权代表签署后加盖公章为有效标书,若正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因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造成的涂(删)改或者是投标人必须修改的错误,应在涂(删)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6、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等一律使用中文简体字;所涉及的度量单位除特别指明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投标人应对本标书中要求的办公家具及制造工艺承担专利费、制照费以及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若因侵权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费用与招标人无关。
8、本次招标须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对所有的办公家具只能报一个不变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价和其他货币方式的报价。
9、确定中标顺序人后,招标人将适时派考察组到投标人实地考察,主要考察投标人所具备的资质条件、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制造工艺、技术力量与水平、产品用料及质量等情况。投标人应为招标人考察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节投标须知
一、招标项目
xxxxx学院教学办公家具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办公家具能力的国内企业和在中国注册的中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并且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者均可参加投标。
2、生产商须有2年以上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和2004年以来的业绩(请列出代表性用户名单)。
三、报名及购买标书的时间、地点
时间:2005年7月14日上午9:00~10:00。
地点:xxxx学院总务处办公室(xxxxxxxxxxxxxxx ads)
四、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所列单价应包括:办公家具价格、设计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费、验收费、税费等,并由法人代表签署。
2、列出各分项的组价分析(预算书),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总价为准。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及目录;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鉴定证书原件、检测报告原件、技术力量及生产设备情况简介;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质量、环保、业绩证明等证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主要场所(专任教师电脑式办公桌椅、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中型及小型会议室、领导办公室)的办公家具设计彩色效果图及设计文书;
4、中标服务承诺书及其服务措施;
5、投标报价;
6、产品样本、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7、详细的交货清单、验收标准、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每个投标人应递交2个投标文件密封袋。其中,办公家具设计技术资料及其它所有投标文件材料(技术标正、副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投标报价(商务标正、副本)装在另一个密封袋内。
2、密封袋封面应分别写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名称、项目、地址、邮编,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
3、投标人应在2005年7月22日9时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赣南教育学院图书馆二楼会议室)。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⑴投标文件未密封和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⑵未按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影响评标的;
⑶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⑷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⑸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⑹未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七、开标与评标
1、开标时间:2005年7月22日9:00。
2、开标地点:xxxxxx学院图书馆二楼会议室
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到达会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5、开标分两个阶段进行,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先由评标小组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再对商务标进行评审,并当众公布第1、2、3中标顺序人,但不当众公布中标人,经实地考察后再确定中标人。
6、开标后,评标小组有权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并请投标人给予解释;转入评标、定标阶段时,所有投标人应回避等候定标结果。
八、评标原则
1、签署的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本标书的要求;
2、保证提供的办公家具质量、价格及交货期合理;
3、能提供办公家具有关配件及易损件和最佳售前、售后服务;
4、能提供最合理的办公家具设计效果图和投标报价;
5、评标采用优胜方案合理投标报价确定中标顺序人。
第三节授予合同
一、中标通知
1、评标结束三个工作日之内,经考察小组实地考察后确定最终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及时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2、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办公家具购销合同。
3、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技术要求中的内容予以修改。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属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甲、乙双方依法按规定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
2、履约保证金:5%
3、办公家具运抵安装现场核准数量无误,并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5%。
第四节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办公家具应按《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家具卷第二版)所列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若在设计和制造中应用的某项标准或规范在本技术要求中没有规定,则投标人应详细说明其所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该标准或规范的完整中文原件给招标人。只有当其采用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公认的、惯用的,且等于或优于本技术要求时才能为招标人所接受。
2、投标人须到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定为2005年7月14日10:00-11:30),对专任教师电脑式办公桌椅、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中型及小型会议室、领导办公室等主要场所量取尺寸,按1:50比例设计出办公家具彩色效果图。设计效果应根据赣南教育学院教育综合大楼的内装饰格调,选用最适宜学校教学办公场所、体现庄重大方的颜色搭配。
3、所有的办公家具应从美观的角度选择合适的部位烙印赣南教育学院图标。图标设计要精美大方,设计效果需经招标人认可。
4、办公家具以绿色环保为基本材料制造。投标人须说明办公家具在生产集成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配件的名称及制造厂家,并提供办公家具全部图纸及主要剖面图、材料分析单、五金辅料分析单、人造板用料分析单(如使用)以及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二、材质要求
1、所有的木质家具其主要部位必须是实木封边,不允许含有草木纤维,木材含水率应在11%±1%之间;与其它材料覆面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鼓泡,无裂纹、压痕和划伤;人造板制成的部件除内部隐蔽处外,均应进行封边处理,封边应严密、平整,不允许脱胶、表面有胶渍。
2、所有家具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榫及自装配拆装产品零件结合应牢固严密,活动部位应保证灵活自如、无杂音。采用抽屉连锁的,应保证连锁的各个抽屉都能同时锁住及开启。
3、所有家具的油漆应采用优质环保漆,表面光亮平滑,不允许有剥落、露底、针孔、花斑、划痕等。
4、所有需要油漆的家具其油漆应采用优质配件。大件家具须提供保证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配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清单(标明名称、用途、单价、制造厂等项目),其价格应包含在总报价中。同时须保证在保修期满后5年内以优惠价格供应办公家具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配件等,其费用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列明,但不包括在总价中。
5、沙发皮质部位应使用优质真皮(详见第五节)。软质聚氨酯泡沫用于底座的厚度不小于200mm,密度不小于35-48Kg/M3,其它部位的厚度应均称,密度不小于25-35Kg/M3,拉伸强度不小于85Kpa。
6、汽动升降办公椅(班椅)各连接件间不允许有裂缝、脱层、连接平滑;工程塑料件应牢固光滑、无气泡、无裂口及明显杂质;软包件及缝纫应无破损,外形饱满、圆滑一致、缝纫线迹均匀、嵌线圆滑挺直;气压棒应采用进口件,升降轻便灵活、平稳、无漏气、无噪音、角度调节灵活可靠。
三、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2005年9月25日前。
交货地点:xxxxxx学院教育综合大楼。
四、检验与测试
1、投标人的检验部门在办公家具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对办公家具进行各项具体的检验和试验,提交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2、招标人有权对产品进行发货前的检测,但不作为验收。投标人应为招标人对产品检测提供方便。
3、办公家具以及配件的检验,应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7天内在买方现场当面开箱完成。检验人员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及投标人聘请的专家共同组成。
五、安装与验收
1、投标人须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自备安装工具到现场进行安装,直到办公家具正常使用,其费用由投标人负担,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办公家具安装完毕后,由招标人即时验收。当办公家具满足以下条件时,招标人才向投标人签发验收合格单:
(1)投标人已提供了与封样相同产品并在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2)办公家具符合本标书技术要求和货物需求的事项以及《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家具卷第二版)技术标准和规范中的要求。
(3)办公家具应具备产品合格证。
六、售后服务
1、办公家具免费保修一年,保质期五年,自办公家具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办公家具保修期内,一旦办公家具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费用由投标人负责。如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处理问题,则视为投标人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修期间办公家具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办公家具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投标人负责。
2、投标人应在赣州市设有常驻维修服务机构(应有备件),并有强有力的售后服务支持。
3、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节货物需求
办公家具需求一览表
包号物品名称说明单位数量交货
时间交货
地点
品目一沙发木质(1+1+3)/套9.25
品目二沙发皮质(1+1+3)/套9.25
品目三电脑式办公桌椅高密度纤维板1409.25
品目四文件柜铁质529.25
品目五文件橱柜高密度纤维板9.25
品目六教学桌椅钢架、塑料座6009.25
品目七讲台木质9.25
品目八小会议室桌高密度纤维板9.25
会议室坐椅钢架、软垫949.25
说明:
1、购货物表中所列的配置标准及性能要求仅仅是为了使各投标商更加准确地了解招标技术要求,不构成对投标人所报品牌的任何约束,但投标人所报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不能低于采购货物表中所列的配置标准及性能要求,并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正负偏离。
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书填写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及详细的配置,并附上制造厂家的官方技术资料、授权证书及彩页,凡因投标人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第六节投标货物报价一览表
投标单位:(盖章)金额单位:元
包号主要技术参数其它
要求投标
单价单项
金额投标
总价有无
偏离优惠
条件
品目一木质、五件套(带茶几)、5座、座位内空位宽大于60cm
品目二皮质、五件套(带茶几)、座位内空位宽大于65cm
品目三中纤板面材、铝合金包边、桌面贴放火、耐酸、耐碱面材,内空位宽为48cm
品目四0.7mm厚酸洗冷扎板做底座、烤漆喷塑光膜板材压模成型、带中控锁、五层十门标准型
品目五高密度中纤板,3×1.8×0.5m3,深胡桃色
品目六高密度中纤板面材、桌面贴放火、耐酸、耐碱面材、喷塑钢管架、热塑性高分子压模塑料座位、座位内空位宽45cm,两位联体活动式。
品目七实木做粗胚底,桌面可视面贴放火、耐酸、耐碱面材,颜色与教学桌椅协调配套
品目八高密度中纤板面材、桌面贴放火、耐酸、耐碱面材;喷塑钢管架、仿皮海绵坐垫。
交货条件包括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其他条件。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投标日期:
第七节投标书
一投标文件资料清单格式
序号资料名称页码范围
投标函
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投标单位情况综合简介
投标货物报价一览表
规格响应表
产品质量承诺书
产品技术资料、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产品证明文件
安装方案
10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
11所投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如产品说明、样本等及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其他内容。
办公家具投标文件售价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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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招、投标采用的是专用格式文件,其中网上的格式有(以文件后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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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网上招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这2种文件格式包含在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中,其格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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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度体,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投标人(知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道能力。
3、投标专人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送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属述费用不予承担。
办公家具投标标书
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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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
××××××项目投标文件
标书编号:×××
投标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箱:×××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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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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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 标 函
致:××××××××××
根据贵方 ××××××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正式授权代表下述签字人 ×××全权代表竞标人×××参加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活动,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一、 竞标报价表。
二、 售后服务承诺书。
三、 资质证明文件和竞标人须知第12条和第13条要求竞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四、 竞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投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报价表,投标总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 )。其中: A分标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 ),交货期: ; B分标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 ),交货期: ; C分标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 ),交货期: ; D分标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 ),交货期: 。
2、我方同意在竞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竞标文件,并在竞标人须知第14条规定的竞标有效期满之前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规定的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能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记录。
4、我方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5、我方已仔细审核该谈判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力。
6、如果在竞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谈判采购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的竞标保证金可被贵方全部或部分没收。
7、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谈判采购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一不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竞标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9、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诬蔑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谈判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竞标人(公章):
日期:
————————————————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 同志为我方参加×××××××招标 (招标编号:)的竞标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 全权代理
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
1、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2、委托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说明:
1、法人授权委托书所签发的代理期限必须涵盖代理人所有签字的有效时间。
2、委托书内容填写要明确,文字要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3、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买卖。
4、代理人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将此委托书提交给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
五、技术规格偏离表
分标号 项号 货物名称或技术条款 竞标要求 竞标规格 偏离说明 B 2 竞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六、实施方案(略)
——————————————
七、投标报价表
项号 货物名称 数量① 货物全称、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及国别 型号规格 单价(元)② 单项合价(价)③=①×② 备注 标准配置部件 附加部件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说明:
1、投标人所投的每一个分标都必须加盖公章签字,否则无签字盖公章的分标投标无效。
2、凡在“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设备,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中将其标配参数详细列明,否则该投标无效
————————————
八、售后服务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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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质证明材料(略)
省略的地方是根据具体要求变化的。仅供参考哦。
办公家具投标文件范本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确认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另册装订)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承诺函
八、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