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办公家具购置标准(江西省办公桌椅标准)
江西省办公桌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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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公桌椅标准
高层建筑办公楼楼层不同,火灾危险等级不同。火灾危险等级可以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办公楼一般为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具体标准如下:
1、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3、严重危险级: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4、仓库危险级: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等。
扩展资料
建筑耐火等级
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除规定了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外,对其燃烧性能也有具体要求,因为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构件若其燃烧性能不同,其在火灾中的情况是不同的。
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江西省办公用品配置标准
按语: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是省委、省政府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体制机制,规范职能,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
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省接待办接待范围: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级领导同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组织的重要督导、检查(工作)团组;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九条 建立来宾抵赣信息报告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根据任务情况,分别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接待办向省领导报告。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领导同志来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省接待办统一编发接待信息,专报省领导,抄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驻省中直机构和单位应当坚持来宾报告事项,及时将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赣公务活动安排、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
第十条 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实行属地落实、分级负责。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的接待工作,由省委秘书长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领导来赣,由省接待办会同对口部门负责接待。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接待。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其他人员来赣进行公务活动,对口部门按规定接待。
第十一条 省领导到地方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 对来江西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由省委秘书长和负责接待工作的省委副秘书长或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前往机场、车站或指定地点迎送,省领导及其他陪同领导在住地或考察点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赣视察期间,由有关省领导陪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来赣,由省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来赣,由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部(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警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要统筹安排活动行程,合理分流、疏导交通,尽量避开人流、车流高峰。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尽量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扰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八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江西省视察工作应当按规定安排医务人员负责医疗保健工作。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当次接待任务上级通知要求安排随同记者,需要报道的重大活动,统一用新华社通稿;省内需要报道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播发。
认真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工作的讲话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
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领导同志到地方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二十二条 规范接待清单,统一清单格式。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培训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进行处理,对贯彻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整改。下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逐步推行以市场化方式,通过购买服务,保障公务接待用餐、住宿、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严控商务接待活动标准和规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五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六条 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的接待工作,遵循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应当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遵守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等接待规定,有关费用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明确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省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主要草种生产许可证、主要草种经营许可证、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员证照、拖拉机驾驶登记证书和号牌及行驶证的核发,渔业船舶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考察农业部门主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交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从省外调入的水产种苗检测检疫合格证的核发、拖拉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交由县级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四)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五)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项目规划,提出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四)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六)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七)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八)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与出口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和农业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报告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二)制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鄱阳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兽(渔)药、疫苗、农用柴油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发农产品国际市场。承担农业涉外的有关事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审批办公、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组织对农民收入和农民负担的调查、监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涉外处。
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组织开展农业统计,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六)计划财务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农业计划和农业项目的编报、指导和监督农业项目实施;组织农业资源区划,拟订农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和监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七)科技教育处(省农村能源工作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普查与治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承办涉农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工作。
(八)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督检查、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九)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十)省粮油作物局。
拟订粮油作物生产的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监测和管理;组织、指导中低产田改良;承担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
(十一)省经济作物局。
拟订经济作物生产的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拟订果园、菜地保护与补偿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经济作物种苗管理工作;提出经济作物生产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经济作物遗传资源保护。
(十二)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三)省渔业局(省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流通;组织、指导水产种苗生产管理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承担渔港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捕捞证、养殖证发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宣传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农业宣传工作。
纪委(监察室)。监察室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副厅级内设机构。江西省畜牧兽医局为省农业厅副厅级内设机构,设置综合处、畜牧饲料处、动物防疫处、医政药政处,均为正处级。
综合处。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组织畜牧业投资计划的申报和项目的监管;承担畜牧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局文秘、宣传、档案及重大事项督办等工作。
畜牧饲料处。负责种畜禽、草种、生鲜乳收购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并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
动物防疫处。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规划和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医政药政处。负责拟订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官方兽医、职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兽药和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拟订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含监察编制4名、省畜牧兽医局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畜牧兽医局长1名(副厅级)、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20名(含省畜牧兽医局4名,其中副局长2名并兼任处长)、副处级24名(含省畜牧兽医局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二)保留省农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农业厅下属全额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9名(其中省畜牧兽医局编制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1]
安徽省办公桌椅配备标准
安徽云居智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8-10,法定代表人为舒英勃,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394MA2W3A900K。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工投新型镇化标准化4#厂房,所属行业为家具制造业 。
经营范围包含:木质家具制造;办公室用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工艺家具制造;木质家具零配件制造;其他木材加工;其他人造板制造;五金零售;家具零售;灯具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家具销售、安装;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其他纸制品制造;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制造;木制工具制造;土木建筑工程研究服务;交通运输工程研究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公务办公桌椅标准
最新的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新标准,地方也要参照执行。今后,采购或者配置办公设备可要注意了,千万别超标。
(1)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室设备:电脑最少要用6年,台式的价格上限5000元
通知要求,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通知还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配置做了规定。明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复印机的价格上限为35,000元,并且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2)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能不能配置好点的办公家具,标准是什么,什么该配什么不该配,这次的规定都很明确。
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另外,文件还明确提出,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3)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是不是就可以马上更换了?
最低使用年限是怎么确定的?通知明确,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坏了怎么办?通知要求,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达到使用年限就可以马上更换了?通知说,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同时,通知指出,这个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办公配置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另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至于驻外机构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则另行制定。
国家办公桌椅标准
1、农业
2、 林业
3、 畜牧业
4、 渔业
5、 农、林、牧、渔服务业
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12、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食品制造业
14、 饮料制造业
15、烟草制品业
16、纺织业
17、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8、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19、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家具制造业
21、造纸及纸制品业
2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4、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6、医药制造业
27、化学纤维制造业
28、 橡胶制品业
29、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 金属制品业
34、通用设备制造业
35、专用设备制造业
3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0、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1、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42、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及新旧行业类目对照表详见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doc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对照表.doc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docx。 6、教育 行业这个行业,在年收入方面也很是特殊.
办公桌椅 标准
公务员办公家具是单位统一配备,没有统一标准。
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有一个基本特征。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位和领域。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
折叠功能特征
1.服务性。这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公益性。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但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者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3.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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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办公室标准面积
江西版图轮廓略呈长方形。东西省界明显长于南北,而北之宽又数倍于南,恰如一头昂首直立的海豹。全省南北长约620公里,东西宽约490公里。土地总面积166947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74%,居华东各省市之首。 江西地貌类型较为齐全,分布大致成不规则环状结构,常态地貌类型则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其中山地60101平方公里(包括中山和低山),占全省总面积的36%;丘陵70117平方公里(包括高丘和低丘),占42%;岗地和平原20022平方公里,占12%,水面16667平方公里,占10%。除常态地貌类型外,还有岩溶、丹霞和冰川等特殊地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