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源质保期国家标准? 沙发质保期国家标准?
一、光源质保期国家标准?
关于灯具质保期,国家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期限为准。一般灯具电器、光源是保修一年,灯具可以保修2年。 不同于家电的“三包”承诺,国家对灯具并没有明确规定质保期,只能看厂家出厂时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时商家并没有明确告知不予保修,消费者可以申请维权。
二、沙发质保期国家标准?
沙发一般有一年的保修期,一般品牌是一年,知名品牌是三年,知名品牌的旗舰店是五年。木作类家具的保修期是二年,不过现在也有商家在购买合同上去承诺更长时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制度须知
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三、软件质保期国家标准?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钢管质保期国家标准?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五、国家标准阀门质保期?
没有这种规定。 国家只规定产品必须为自己的产品规定一个质保期,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工业阀门的质保期指使用前的保存期。所以工业阀门使用前必须经过各种性能实验。如果使用中发现问题,只能在用料和结构设计制造上追究责任。
六、设备配件质保期国家标准?
按照规定,设备安装工程的质保期是2年,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少于2年。 设备安装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七、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家标准?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情况如下:
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为五年。
三、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两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湖南电梯质保期国家标准?
1、电梯质保期是1年,一年内由厂家进行免费维修维护保养,电梯质保期是从安装完电梯验收后开始算的;
2、免费维保期过后,可以让原来的出售电梯的公司维保,也可也找有同样资质的电梯维保公司,都会给提供维保合同的。
电梯开关维保注意事项有:
1、在对电梯进行维保时,若是油嘴容量低于刻度线了,则需要马上添加润滑油;
2、导靴是在电梯导轨上运作的,上面也有油杯,所以维保时要检查油量,若油量在刻度线以下则须及时加油,另外还必须对导靴进行清洗,这样才便于使用;
九、外墙瓷砖质保期国家标准?
瓷砖从验收合格交工之日起,保修期为2年。
国家强制要求家具建材类产品三包期为1年,装修基础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工程保修5年。
按照正常的保修标准,瓷砖属于整体保修范围之内,保修期为2年。瓷砖在前期铺贴的时候要仔细的核查是否有不平整或者空鼓,一般情况下,在铺贴是没有质量问题,后期多数不会有问题。
十、国家标准中有质保期吗?
产品保质期的法律法规:
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家、销售者不能销售过期、变质的产品;
2、法律要求商家应直接向消费者在包装食品标签的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贮存条件等,注明保质期等内容应用规范的汉字,易于消费者辨认;
3、一般罐装和玻璃瓶装饮料类的食品保质期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